|
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第二批) 二维码
259
发表时间:2022-06-23 19:12 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公 告(第二批)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推动我县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共计28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适用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必须持有符合岗位要求和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对有疑议的国民教育学历证书,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技能及其他条件。 有如下情形不得报名应聘: 1.本县在编在岗医疗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毕业的基层医疗机构本土化专科层次人才培养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不得报名应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3.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详见《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与岗位要求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22年6月23日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hnsn.gov.cn)上发布招聘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1.报名方式:本次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可登录“www.snxzk.cn”进行网上报名。 联系电话:陶老师0739-7612115 彭老师0739-7616676 绥宁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15973298011 2.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6月24日至7月3日下午17:30。 3.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2)报名时,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并签订诚信承诺(附件2),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所提供的报考资格材料和信息不实的,取消本次报名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应聘资格的报考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报名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否则后果自负。 (3)本次公开招聘不组织网上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考公告,诚信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对招考岗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要求以及其他条件等有疑问的,请报考人员拨打咨询电话联系。 (4)防疫期间,请报考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服从招聘考试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管理。 (三)现场资格审查及其他 1.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 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7月4日—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资格审查地点:绥宁县卫生健康局二楼会议室。 2.现场资格审查注意事项:报考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资格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下载填写好的《绥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2)进行报名及资格确认。 (四)考试 考试分为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技能操作(笔答方式),综合成绩=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成绩×60%+技能操作成绩×40%。 1.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 (1)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达不到3:1的核减岗位计划数或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对于紧缺专业岗位,可降低为1:1。降低开考比例以及实际参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设置合格分数线,成绩达60分及以上方为合格。 (2)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主要为所报岗位对应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总分100分,时量120分钟,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 2.技能操作(笔答方式) (1)以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技能操作对象;如果最后一名技能操作入围人员有多名相同者,则一并进入技能操作环节。如实际参加技能操作人员与招聘人数为1:1的比例,则技能操作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程序。 (2)技能操作采取笔答方式进行,考试范围主要为相应专业实践技能考试大纲,总分100分,时量90分钟。技能操作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 所有成绩为百分制,折算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并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3.考试时间和地点 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时间:2022年7月10日上午9:00-11:00,地点详见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时间:2022年7月8日—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领取准考证地点:绥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工股。 技能操作时间:待定。 (五)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等额岗位确定入围人数,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入围名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以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如再相同时以学历高者优先;学历再相同者,以高校必修课平均成绩高者优先,以此类推。如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时出现岗位空缺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上述所有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实施。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及相关费用自理。体检对象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招聘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如体检后放弃者,将追究其诚信责任。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重点考察报考人员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表现,同时核查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如体检合格者弃权或考察出现不合格者,导致该岗位考察人选空缺时,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递补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七)公示 考察合格拟聘人员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上面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分配与聘用 1.所有拟聘对象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最低5年服务期限就业协议书;所签服务期限聘用就业协议书报县卫生健康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用人单位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聘用文件到县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医务工作者工资待遇。 2.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根据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取消聘用。 四、其他 与本次招聘工作有关且在本公告内没有明确的事项,由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纪律要求 (一)招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贯彻“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实行回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如有违纪违规事件,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二)考生提供的各项证件、资料及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查实,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及岗位要求 2.绥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3.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绥宁县卫生健康局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1 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及岗位要求
注:1.报考临床专业的往届生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3年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以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2.本职位表中“以后”、“以上”要求包括本层次要求,所设专业按《2022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
附件1 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及岗位要求
注:1.报考临床专业的往届生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3年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以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2.本职位表中“以后”、“以上”要求包括本层次要求,所设专业按《2022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 附件2 绥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应聘单位: 应聘岗位: 报名序号:
说明:1.报名序号由招聘单位填写。2.考生必须如实填写上述内容,如填报虚假信息者,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3.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由考生现场确认,此报名表由招聘单位留存。4,考生需准备1寸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面请写上自己的名字。5,如有其他学术成果或课题及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
附件3 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承诺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住址: 市 区(县) 街道 现工作单位地址: 市 区(县) 街道 本人郑重承诺:绥宁县2022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前14天均在湖南省域内,并提前14天申领湖南省居民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持续关注个人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考前做好个人防护并每日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有以下情况之一,自愿不参加考试:①近28天内有境外或港台旅居史的;②近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州、盟)、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及封控区管控区域旅居史的;③有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④湖南省居民健康码为红码或者黄码的;⑤近21天内被判定为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的;⑥不能按要求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的。 不隐瞒行程、故意压制病情症状、瞒报健康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若有以上行为参加考试后,造成疫情传播的,自愿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手写): 年 月 日 |